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还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犯罪「艾滋预防药重大突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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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还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犯罪
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还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犯罪?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如果明知自己患有HIV还要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是否“明知”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谓明知,应当是知道+应当知道,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是HIV的,就可以认定”。
比如,某甲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测,确诊HIV,后某甲继续卖淫直至被抓获。某甲以自己不识字为由,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患了HIV。但是,某甲有到传染病科就诊的事实存在,有HIV阳性的检验报告,足可以推定其实“明知”自己有HIV,因此自己不识字不知道病情的辩解不能成立。
HIV
艾滋病就是绝症,因为它所破坏的就是人类的免疫系统,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人体从此不再对疾病免疫,一个小感冒就足可以要命。
如果在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依旧故意的去和对方发生关系,这属于故意传播病毒,其目的就是仇视社会报复社会。肯定是涉嫌犯罪的,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看过一个新闻报道,其内容就是很多HIV携带者故意和对方发生关系,事后拿出医学诊断告诉对方,在对方恐惧绝望和愤怒的表情下是他们得意的笑声,然后他们在圈内发消息说:“我又成功感染了一例,这是我第N个感染者了。”
显然他们把这个当做了炫耀,他们的心理是扭曲的也是丑恶的,这源于他们对这种绝症的绝望。他们也都是无意中的受害者,可是最终又把别人当成了自己的受害对象,他们绝望的同时心理不再正常了。就如同被判了死刑的人没有了生的希望一样,扭曲的心态让他们仇恨社会,可以说把人性里的那个魔鬼释放出来了。他们在有生之年唯一想做的就是让更多人感染,让更多人和他们一样,我好不了谁也别想好就是他们内心的读白。
这样的人是无法感化教育的,因为他们心里全是绝望,做为我们一定要懂得洁身自爱,不要放纵自己去享受低俗的生活情趣。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阻断他们恶意撒毒的途径,如果发现这样的人也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不让他有机会去伤害下一个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属于“二类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见,故意传播艾滋病是要入罪的,但罪与非罪是有严格界限的,卖淫嫖娼的才入罪,一般只与特定异性性交者则不受刑罚处罚。
你好,明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还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会构成犯罪。
是否构成犯罪?
HIV病毒携带者有很强的传染性,是传播艾滋病最重要的传染源。因此,HIV携带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意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因此,这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除非对方也明知这一事实仍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
该当何罪?
如果构成犯罪,应该以何罪名定罪呢?
1.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HIV本质上是一种性病,而且比梅毒、淋病更为严重,因此,有网友主张以该罪名定罪量刑。但是,对照法条,一方面,该条并未明确将HIV列入;另一方面,该条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行为,对于非卖淫、嫖娼行为则并不适用,而题主的问题并未限定在卖淫嫖娼范围内,至少在非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定该罪就显得牵强了。
2.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在医学已经明确HIV携带者具有传染性,且该病毒尚无法治愈,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而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与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他应该预料到该行为会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因此,有人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其中,达到轻伤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达到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甚至可以到死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明知是HIV携带者,出于报复社会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造成较大HIV感染的,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如果构成该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也是可以到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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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属于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接下来看一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HIV抗体阳性。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搜同网,Twitter等交友软件上发布卖淫信息,向多名男子采用口交,肛交等方式卖淫。
2020年3月14日,李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向左某卖淫,获取嫖资400元。2020年3月28日李某在上述地点向杨某卖淫,获取标致300元。2020年4月李某在上述地点向张某卖淫,获取嫖资400元。2020年4月李某在本市南开区某酒店房间内向杨某卖淫,获取嫖资和路费共计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有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当以予以支持。
最终,李某被判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避孕套,指套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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