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澄清没有迷奸,诱奸未成年少女,假如有会有什么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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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澄清没有迷奸,诱奸未成年少女,假如有会有什么惩罚
想想也不可能迷奸诱奸,因为虚荣的女孩物质的女孩多了去了,不需要费心思去搞她们,都主动往身上爬!管好自家孩子,别怪别人玩你!你为啥被玩?不是你愿意吗?姑娘放弃贞洁观不也是我们作家跟国家提倡的吗?讲什么廉耻?!
诱奸认定强奸难。迷奸认定强奸易!多人一起玩如查实也是犯罪。听我细说。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为什么说迷奸好定呢?
我们这里只探讨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经过被害人同意的迷奸行为那就是个二人游戏,不是犯罪。
未经被害人同意的迷奸淫行为属于强奸。
首先,迷奸手段属于强奸罪的其他手段。我们知道强奸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与暴力、胁迫程度相当手段,具体是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下迷药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使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显然属于其他手段。
其次,迷奸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迷奸直接将妇女迷晕,根本没给妇女选择权利。等于变相剥夺了妇女的性自主权,这不是违背妇女意愿是什么?
此外,妇女的性自主权的内涵并不是只有愿不愿意的权利,还有和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何方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只要违背其中一项,都可以评价为违背妇女的意愿。迷奸中,即便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关系,但女方不见得同意在被迷晕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如果女方事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也是强奸。
最后,我们得搞清楚一点,就算女方与男方有恋爱、暧昧特殊关系,我们不能就以此推定被害人就是自愿的。刑法对妇女的性自主权实行严格的保护。女方不同意到那一步就是属于强奸行为。
至于诱奸,认定起来十分困难。但不是说完全不能认定强奸。记得有个大学老师诱奸学生的案子被认定为强奸的。
如果迷奸多人,也即三人以上,抱歉,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最高可判处死刑!
还有,多人一起完这种游戏的,很有可能触犯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声明,以上只是法律分析。并不是说某某有罪!就算女方信誓旦旦,离定罪还差十万八千里!强奸罪可不是那么好定的。
如果男生被女生迷晕发生关系,女生会构成犯罪吗
奸,从字面上解折,是女人干事,这应该是原意吧?你的问题正是女生想干事,才用药物催情让男生与其干坏事,看似用不正常手段,违背了男生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如果这种情况是男人主动,你肯定不会怀疑当事人的行为是强奸行为。而这件事你产生疑问本身就是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强奸罪仅仅是男人违背女人而发生性关系。所以你的问题表达的情况不够成强奸。
先说结论,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大概率构成强制猥亵罪。
具体来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女性强奸男性不构成强奸罪。实际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而言,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行为对象是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会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即没有侵犯强奸罪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在本案中,涉案女生将男生迷晕并与之发生性关系,虽然有可能违背对方意志,但是由于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需要注意的是,涉案女生虽然不构成强奸罪,但并非不涉及犯罪,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实际上,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并且,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另外,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换句话说,本案中,涉案女生是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广义上,不论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强奸。
但是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男性的力量是远远强于女性的,所以很多人心里都不认为女性会强奸男性。所以在中国的法律上强奸罪的法律主要是针对保护女性性权益的基础上去制定的,主要是以女性为主体,并没有将受害人对象描述为“全部自然人”。所以,女性即使强行与男性发生了关系,也不会算作强奸罪。
但是,如果是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最多只能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来定罪。如果是给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伤害,公诉人会以相近的罪名予以公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等来定罪。
基于此,即女性如果“迷奸”男性,在处罚上并不会议强奸罪进行,而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在根据情节进行判断后,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还是希望在不远的将来,或者未来的某一天,我们的《刑法》能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问题予以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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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给妹妹下药,遭男子强奸,2021年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2013年一名黑龙江女孩嫁到舟山市,在舟山落户,在她嫁过来后由于不用上班所以闲来无事,就在网上聊天认识了一名男子,两个人在网上聊得很投缘,这名妇女把自己装扮成为年轻貌美的白富美,男的对她非常的满意,逐渐有了经济上面的来往,两个人发展成为网络情人关系。
由于这名女子的外貌长相一般,远没有她发给对方的网络相片那么好,所以她一直在伪装自己跟对方交往,对方多次要求见面都被她拒绝了,但是这样不是办法,迟早会被识破甚至经济上面的来往都要全部归还,所以在对方再一次提出要见面的时候,她最终只能答应见面。
但是由于自己的长相太差,她自己知道一旦见面了就会见光死,所以她想到了其他方法,她刚好有一个来投奔她的表妹,她表妹年轻漂亮身材好,于是她打算让她表妹去跟男网友见面,但是她表妹不同意去,她最后通过在饮料里面放安眠药的方法把表妹迷倒,然后带着她表妹去男网友的出租屋。
把表妹方下后说她表妹就是她,然后她就离开了,而这名男子看到迷晕的女孩后色心大起,就在对方昏迷当中强奸了她,最后这个受害女孩醒过来知道自己被强奸了于是报警,警方很快抓获了受害人的表姐以及强奸犯,经过审讯男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强奸了受害人。
而受害人表姐,也就是强奸犯的女网友,的作案行为也被完全供述出来,最终男子由于强奸罪,2014年被舟山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强奸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受害人的表姐参与了这个案件,帮助了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强奸,所以属于从犯,最终她被取保。
但是在取保当中,这名女子又耍起来了小聪明,偷偷的潜逃了,到另外一个地方以双胞胎妹妹为假身份生活,几年后露馅被举报,警方很快把她再一次抓了回来,她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在强奸案里面她就已经是属于帮助犯罪嫌疑人犯罪,属于从犯,应该受到制裁的。
竟然在取保期间逃跑,这说明她一直以来其实都是耍小聪明,首先冒充白富美骗钱,怕见光死被追究,于是又自作聪明的让自己的表妹去顶替自己骗人,把自己表妹送到恶魔嘴巴里面,被抓后取保期间,又自作聪明的逃跑,她自己供述就是想熬过20年过了追溯期后在出来,所以又自作聪明的演一个不存在的所谓双胞胎妹妹这个戏,最终就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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