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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他人怎么处罚「养老院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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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他人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规定针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一般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即便该猥亵行为是儿童自愿的,也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除外,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不能抗拒,构成强制猥亵罪;如系无强制、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猥亵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女同事被领导猥亵,当事人不敢举报,别人可以举报吗

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任何人都可以举报。作为一家单位的领导猥亵女下属,实在是令人憎恨。这样的行为一定要受到应有的惩罚,每个人都当看不见,更没有人去举报 ,那就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别人当然可以举报。但是首先应该征求当事者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曝光此事,我觉得不能勉为其难。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生活,你没有站在他的角度,不知道当事人自己的苦衷,就不能随意发表意见,更不能代替当事者去处理问题。

女同事被领导猥亵,当事人不敢举报。别人可以向当地纪委或者公安部门举报。当然,举报前最好要跟当事人沟通,经得当事人同意。有些当事人被领导猥亵后,碍于情面,或者自己的名声。不敢向有关部门维权举报。因此如果当位同事,被领导猥亵后,别人最好要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再去举报为好。

这个领导已经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了,既然已经构成犯罪,那么任何公民都有权予以揭露、举报,建议马上报警处理。

附上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以举报!当妇女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受害者维权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把侵害事件告诉亲友邻居,一是能劝说施暴者,二是起警戒作用。

(2)向当地民政部门、妇联求助,可获得法律服务、医疗救治等人文关怀。

(3)紧急情况可以拨打“110”报警。

(4)留存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里事件哪位专家来普法一下,什么叫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

已经有律师分析过。猥亵要暴力胁迫行为才能入罪,就是受害人要反抗要明确说不。这个受害人或者没有,或者没证据证明,但是介于酒醉状态,也不能视为主观意愿的愿意,所以引用治安条例里猥亵精神病和智障者,15天治安拘留。有律师说这是治安处罚里最高的了,是司法机构认为与犯罪一步之遥了。个人觉得犯罪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和智障者的无知和不懂反抗而去猥亵,应该重判就应该是刑事罪。至于这里,酒醉状态女性可能表现主动行为,但男性如此行事也是一种犯罪,现在警察如此判罚也是在表达这种观点。

强制猥亵当然构成犯罪,本案中的王和张都是涉嫌强制猥亵被公安机关留置的,其中张某强制猥亵证据成立,检察院已经批捕。王某强制猥亵证据不成立(重点是强制),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王某猥亵的事实在本案中是确定的,所以行政拘留15天也是有法可依的。(但王的猥亵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到需要行政拘留15天的顶格处理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周女士有精神疾病,王拘留15天就很合理,如果周女没有精神疾病的话这个情节特别严重就看不出来了。当然以小人之心推测也可能是由于王某的留置时间已经超过15天了,只能给他把时间凑凑满)

说白了,有猥亵行为,但猥亵的严重程度达不到刑事案件标准。虽然具体的案件细节没有透露,但估计是这样:经过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呈捕,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的情节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立案标准,也就是不构成犯罪。如果是以其它理由不批捕,公安机关会对嫌疑人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且会对案件继续侦查。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对嫌疑人不予批捕,由此公安机关才会对该人转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很严肃的,对于这样的网络热点事件,相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也是慎重对待,作出的结论也是经得起考验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猥亵他人要用强制的方式才符合本罪的要求,因为强制体现了被害人对性意愿的违背。强制包括但不限于暴力和胁迫。所谓暴力,是指对他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使他人不敢、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的方法,使他人不得反抗。所谓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难以反抗的手段。

6日,“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有了新进展:山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随后,济南槐荫公安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阿里女员工的控告是否构成诬告?中新网就此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郑飞。

  

中新网:什么叫强制猥亵不构成犯罪?对王某文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说明什么?

  

郑飞:警方通报不构成犯罪,说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可能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构成犯罪”等类型。

  

既然作出了15天治安拘留处罚,说明王某文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该行为可能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外,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新网:此前通报显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疑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是否是对此前公安措施的否定?

郑飞:刑事程序依次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刑事程序能否走下去,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层层审查,看案件证据是否满足进入下一阶段的要求。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同的强制措施对人身限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依照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

  

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则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双方没有必然联系。

中新网:张某和王某文都涉嫌强制猥亵,处理结果并不相同。请问强制猥亵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犯罪?

  

郑飞:在实践中,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以社会危害程度大小来区分。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这在实践中还需要联系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来确定。

因此,只有在强制程度和猥亵程度都比较强时,才能构成刑法上的强制猥亵罪,否则就要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猥亵的程度怎样才算是“强”,需要结合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来判断。可考虑要素包括接触原因、方式、次数、被害者意愿等,这些需要以在案证据加以证明。

中新网:王某文妻子此前发文称丈夫是“被诬告的”,通报出来后,她称在考虑是否起诉。控告者的行为到何种程度构成诬告?

  

郑飞:诬告陷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几个要件:

  

首先,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

  

其次,行为要求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不算诬告陷害。

  

行为内容则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等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捏造”是指凭空编造犯罪事实,或者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凭空编造犯罪人,也就是违背客观真实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另外,告发要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诬告行为必须情节严重,如果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应当视为情节轻微。

  

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也必须达到其所控告的事实是凭空捏造的,且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才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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