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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拒录“病毒性肝炎”骑手,你怎么看「报考公务员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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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拒录“病毒性肝炎”骑手,你怎么看

从法律层面说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同时《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在疾病目录中载明: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并且在关于疾病名称的进一步细化中解释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5种疾病从《食品卫生法》(1995年)和《食品安全法》(2009年)的相关规定中沿袭而来,并作了进一步细化。与2009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比,本《目录》从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最大程度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将痢疾进一步细化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并在伤寒的基础上,增加了副伤寒。

故而可知美团将病毒性肝炎作为禁止从业名单拒录的行为的确是比《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更为严格。

从消费者角度说

美团此举可以认为是对《食品安全法》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标准的拔高,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说,美团此举可以认为是对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角度出发所采取的更为严格的措施。当中是否涉嫌歧视,尚不好说。

但是无论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还是美团自身的口碑角度出发,所采取的此举,我个人理解并不存在歧视行为,因为食品安全法是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最低要求,美团作为外卖平台基于食品安全法的基调采取的更为严格的措施,并无不当。

换位思考,如果作为消费者你对美团此举是否支持?

外卖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拒录“病毒性肝炎”骑手是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患有伤寒,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人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病毒性肝炎中包括急性病毒性肝炎和慢性病毒性肝炎,类似乙肝这种肝炎是指肝发生炎症或肝坏死6个月以上的称为慢性肝炎,慢性肝炎临床表现可轻重不一,有的毫无症状,有的有轻微不适,有的甚至有严重的肝功能衰竭。乙型肝炎病毒(HBⅤ)是慢性病毒性肝炎的主因。而甲型肝炎病毒(HAⅤ)和戊型肝炎病毒(HEⅤ)感染不演变为慢性病毒性肝炎。

乙型肝炎虽然不象甲型肝炎,戊型肝炎那样直接传染。但它是由母婴传染和血行播散来完成病毒感染的,慢性HBⅤ抗原的持续存在,机体会产生相对应的抗体,即抗体抗原反映,所以在乙肝的预防上,除其它方面外,要严格撑握输血及血制品的指征,所有供血者应严格筛选,防止伤口感染和针刺感染的可能。

因此,在我看来食品卫生法中关于病毒性肝炎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行业是完全正确的,它无关岐视,只是为了食品安全。

拒录55岁司机是就业歧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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