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体育老师为逃4元地铁票打伤民警,获刑4个月还失去工作,对此你怎么看「多次乘霸王车被判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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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体育老师为逃4元地铁票打伤民警,获刑4个月还失去工作,对此你怎么看
辉少有话说:你终将要为你的狂傲买单负责,自食恶果
事件概述
这个事件已经是发生在2017年7月份了,今天被法治报提起,也是警惕社会不良道德行为。某小学体育老师屈某一天乘坐地铁出行,没有按秩序刷地铁卡或者买车票,而是选择凭着个人出色的身体素质在地铁站闸机出入口展现跨栏技术,想要逃票不用付4元的车费。但是这一幕被地铁站的监控拍下,地铁工作人员看到此行为,前去劝阻,要求其按要求补票。结果屈某不但不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补票,还口出诳语:“老子今天就是不补票,你能拿我怎么的?”,众人劝阻不听,还搬起地铁内的垃圾桶,将玻璃围栏给砸碎,更加可恶的是,还将执法的民警打伤,最终也是被判刑4个月27天,还丢了教师工作。
屈某的素质连4元都不值,更不配教师称号
在现代社会,我想问4块钱可以做什么?买个一斤蔬菜;买两个面包;坐两次公交车......,简单的说,四块钱不足挂齿,少之又少,作为一位体育教师,不是没有收入连4块钱都付不起,从屈某的行为来看,他就是要自我为中心,出口诳语相对,公然挑战公共秩序规则,挑战法律底线,这样的素质不要说一个教师身份,连基本的群众人民都不配,更何况是为人教师,更应该以身作则,做好本分,遵纪守法,甚至更加应该维护社会秩序,凭着自己的学识和学历本不应该如此冲动,现在反倒是为了4块钱,破坏公共秩序和财物,还公然打伤民警,和那些小混混有啥区别。这样的素质根本不配去教学生。送他一句话,现在是法治社会,由不得你乱来,多行不义必自毙。
社会更加公开透明,不再像旧时
现在的社会更加公开,曝光的渠道更加多样化,不再是旧时有关系有后台就可以叫嚣乱来,违法违纪还能逃过惩罚,只要是犯法破坏公共秩序,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更多会受到社会的舆论唾弃。就像是之前武汉地铁检测口不肯配合检查,女子还叫嚣“黑白两道都认识,信不信我找人弄死你”,还抓伤他人,这样的行为藐视法律,同样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最终也是被执法部门拘留。我只想说,“我爸是李刚”的年代一去不复返,每个公民平等,同样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最后寄语:和谐社会需要每个人都做好本分,遵纪守法,莫为了贪一时之快藐视法律,最终自食恶果。
事件回顾:事发上海,某小学体育教师屈某乘坐地铁企图逃票时被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制止并要求其进行补票。但屈某凭借着强健的身体素质将民警打伤。直到被增援民警及工作人员制服扭送至派出所,其才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痛哭流涕。最终法院判决对屈某拘役4个月又27日。屈某单位也不再续聘其教师职务。
仅仅因为逃避4元钱的地铁票,屈某不仅身陷囹圄而且还丢掉了“饭碗”。代价可谓不小。但是我觉得这4元钱还是比较有价值的。起到了“试金石”的作用。试出了身为体育教师屈某的品性。其为了逃避区区4元钱地铁票的行为显示其爱“占小便宜”的心态;而其被抓现行后恼羞成怒、拒不认错的行为表现出“死皮赖脸”的特点;最关键的是其曾经叫嚣“老子今天就是不补票,能拿我怎么样?”并且利用身体强健的优势将警察打伤,可见其崇尚用暴力解决问题。对于这样一个在心态道德上有着严重缺陷的人是不适宜从事教师这个对于道德品质有着较高要求的职业的,哪怕是体育教师。因为其日常的一言一行都会给学生带来影响。
事件当中的屈某因4元钱陷入牢狱之灾及丢掉了稳定的工作。完全可以说是其“本性所致”。所以从上述角度来说还是有价值的。
经济学原理告诉大伙:人们(在生活中)面临权衡取舍。
简而言之,做出(正确)决策,就是人们要在一个目标与另一个目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利弊得失。
比如,问答中的体育教师,为了达到占小便(区区4元逃票钱)的目标,不惜翻越地铁闸机,但是要知翻越地铁闸机是一种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该教师此举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尝失。
而被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该体育教师其实又面临着一次“权衡取舍”,是乖乖接受批评处罚?还是挺身抗法伺机逃脱?
遗憾的是,该体育教师又一次选择失误——只见他恼羞成怒,挥拳相向,并用不锈钢垃圾桶,将地铁服务窗口的玻璃围栏砸了个粉碎。呵呵,又一次的“决策失误”,行为失当,让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但“亡羊补牢,未为迟晚”。即使“该教师屈某惹下此番错误准备逃离,可及时赶来的民警把他抓住”之时,屈某这时如肯认错,收敛行为,不对正常执法的民警采取进行拳脚相向等的“袭警”行为,他还是有救的。
可悲的是,该体育教师又双叒叕第三次犯了“权衡取舍”的错误,堪称胆大妄违,头脑一热,袭击起警察来,从而一而再再而三,迷途不知返,直至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体育教师屈某“四肢发达,头脑简单”,一次次犯下人生选择性的(决策)错误,下场无疑是极其可悲和惨痛的:最终,法院判决对屈某拘役4个月又27日;而屈某单位也不再续聘其教师职务。
呵呵,为区区4元钱丢人又丢饭碗,不要以为此等弱智傻事只有屈某才会犯?!有道是“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每一个过路者都应该引以为鉴!😓😓😓
2017年7月的一个下午,某小学体育老师屈某乘坐地铁出行。在地铁闸机前,屈某凭借的身体素质飞越地铁站闸机出入口。出站时,屈某一个飞跃跳出闸机。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要求屈某按要求补票。
屈某恼羞成怒,竟然地铁工作人员挥拳相向,并拿起站内的不锈钢垃圾桶,猛地砸向地铁站服务窗口,玻璃围栏被砸了个粉碎。随后,屈某准备逃离,但及时赶来的民警把他抓住。屈某这时还不肯认错,竟然对正常执法的民警也拳脚相向。
屈某最终还是被增援的民警和站内工作人员制服。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屈某以妨碍公务罪提起公诉,法院以屈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又27日。案发后,屈某所在单位也不再续聘其教师职务。
一、这位“教师”公然抗拒警务人员执行公务,被处以妨碍执行公务罪,罪有应得。
不按规则行事,异想天开,想象一下,对执法民警都能如此暴力的人,在现实中会有怎样的破坏力,对普通的民众会是什么样的态度。
对其予以处罚实在必要,灭灭其杀气,希望其能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二、这个事件有些像香港的警匪片了,不过主角却是一位小学教师。
教师频频出事,有的导师虐待其研究生、有的教师力阻动车,现在有的教师要暴打民警,真不知道这些教师是如何通过教师资格评定的,也不知道这样的教师会教出什么样的学生。突然觉得学生很可怜!
冲动是魔鬼,为了省区区4元钱,不仅尝到了牢狱之苦,还丢失了好端端的工作,真是教训深刻。
如果他在校园里打人,新闻可以冠之曰“体育老师”的名号,说明他没有职业素养。尽管打屁特批,我们做教师的也会脸红耳赤,羞赧不已。
可是下班了,他与其他职业的人一样,就是个普通人而已。那么,再出什么问题就与老师无关了。这个问题能不能去掉“老师”二字?
想制造轰动效应,博取眼球,赢取点击率,提高经济收益,无可厚非。可为什么非得把老师推上风头浪尖?
教师首先是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人,他不是神圣之人。教师无非就是从事教学这个职业的人而已。
别平常把老教师用些虚言假套的东西把老师吹上天,以备日后结结实实地掉下来,摔得个粉身碎骨。
拿着教师当个普通人,好吗?
通奸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通奸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因为通奸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原则下发生的性行为,不能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违背女方意志,采取不择手段,强行发生的性行为,两个名词性质,和法律概念根本不同区别之大。
但也有些女性,通奸期间达不到,她金钱和物质需求,她可以拿物证,一口咬定对方強奸她的人不在少数,可以根据情节以法量刑。
通奸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所谓通奸(Adultery),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通奸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法律不会予以干预。
但是,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所谓通奸,也可能认定为强奸。
常见的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女方未成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是对方同意,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男方也构成强奸罪,要从重处罚。
从重的意思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按较高的档次判。
例如强奸罪一般情节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奸淫幼女的一般情节,应当是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量刑。
第二种,双方是特定关系,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就是说,如果一方是对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六岁的少女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例如老师、教练、医生等人员,即便是对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也会判刑。
第三种,女方是军人配偶,构成破坏军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种,对方有合法配偶,长期与之同居的,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非法同居,即便是不属于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但也是现行制度不允许的。搞不好会砸了饭碗。
小结:通奸是穿肠毒药,还是小心些为好。
通奸不能认定强奸罪,通奸被抓,唯一要定罪的是和军嫂私通,无论双方是否自愿,男人都要承担破坏军婚罪,入狱判刑免不了。
男女通奸,情投意合,你情我愿,找刺激寻欢作乐,非法同居,虽然法律责任不大,违规违纪扰乱社会风气,道德沦丧,破坏家庭团结,轻者妻离子散,重者情杀案件聚焦。
通奸强奸违法犯罪,两种不同摡念,这年头,异性岀轨通奸行为普遍,政策法规放宽,如果严加管教,抓不完逮不了,枉费心机,抽不岀警力,只有国家岀台法律法规,对非法同居通奸男女,抓到后严惩不贷,打击力度加大,或许能好点。
强奸违法犯罪,抓到后根据情节轻重要判重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敢于顶风作浪强奸女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通奸与強奸是二个绝对不同的事情。通奸,就是统一协作无干扰而自愿的性交行为,但有一条重要标准,有婚之夫或妇与另外夫或妇发生通奸是伦理道德通不过,会受法律法规惩罚。通奸是女性主体作用,她一旦反目举证你强奸,例留下精斑与毛发等,还有故意扯撕衣裳破裂等物证,甚至有女人用手机藏在暗处录相作证,……你男人有理讲不清,她没有满需要至于男方死地也容易,没有监控来证明,这就转换为強奸了呀,多危险呀!再看強奸,它的性质是強迫又违背女人心愿作出性交行为,它的主体是强蛮粗暴进行。目前,強奸罪针对男性惩罚。女性对男性强蛮进行性交是不是強奸,法律定论正在酝酿定性。总之,通奸是伦理道德的范筹,但在一定条件下会演变为重婚罪,一旦成立则要负刑事责任。强奸是比重婚负更重的刑事责任。上述二个概念与道德定位色情交流有关,务必注意,千万一失足导致终身悔。
通奸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违背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而发生性关系。
“通奸”的关键在于男女双方乃是“两情相悦“自愿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强奸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等),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强奸妇女死亡)。
“强奸罪”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妇女不愿意,男子“霸王硬上弓”!
“通奸”与“强奸“有着本质上(有罪非罪)的区别!“通奸”肯定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通奸”并不构成犯罪,它是一种违背道德的丑陋恶习。
周立波被搜出毒品枪械后首次在美国出庭,被检控5项罪名,最高刑期可达15年,你怎么看
周立波被控5项罪名最高或判15年,据外媒报道,当地时间9日,中国知名脱口秀演员、“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在长岛纳苏郡刑事出庭。他被控非法持有枪械、七级非法持有管制药物、二级非法持有武器、四级非法持有武器违反交通法规5项罪名。
2017年周立波开车蛇行被拦截,警方在车中搜出毒品和枪械。7月份唐爽控罪被撤销,12月18日大陪审团投票通过。检方指出,若二级持有武器罪名成立,他将面临3年半到15年监禁。
在此之前,网上谣传周立波将面临41年监禁,周立波也在微博上做出声明,发布自己走在曼哈顿街头,力破传言。据检方起诉书,周立波确实持有子弹上膛的手枪和冰毒。下次上庭2月1日,周立波方辩护师发声将力保周立波无罪。
为什么周立波观众缘这么差?因为犀利毒舌,周立波模仿三代领导人,也触及文革、雷锋,甚至是台湾问题,调侃视频也遭央视永久禁播。
金星也算是圈内有名的毒舌,他曾调侃周立波,我和他是邻居,他住楼下我住楼上,我每天都踩在他头上。除此之外,还调侃他平时身边总有保镖,这次美国果断非法配枪了。周立波骂明星骂网友,因此他的毒舌并不招大家喜欢。谈及此,周立波首先为自己叫屈:“没有一次冲突是我主动挑起的,都是别人先惹了我我才反击的,而且我坚定地认为,被我所骂的人都是该骂的人。也因为此,网友总结出一句话:立波有难,八方点赞。
到此,大家对多次乘霸王车被判刑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多次乘霸王车被判刑的3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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