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怎么处理」
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3个问题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
莆田欧金中砍死邻居2人,重伤3人,逃匿8天以后,在上林村附近一个山洞中被警方发现,在抓捕过程中欧金中畏罪自杀。
欧金中死亡后,刑事程序即告终止,第一欧金中是单独作案,并没有其他同伙,第二本案也没有其他关联犯罪,所以不需要继续走刑事程序。
也就是说欧金中虽然杀人事实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杀人罪罪犯。
刑事程序虽然终止,但民事上的纠纷仍然存在,受害者家属2死3伤,极有可能会向欧金中家属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而这部分赔偿将会从欧金中遗产中进行赔付,欧金中现在主要遗产就是上林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他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范围需要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而本案中矛盾的焦点,也就是欧金中建房的宅基地,引出了当地对于农村建房的很多问题。在发生这种重大人命案以后,必定会衍生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减少农村建房的矛盾冲突跟安全隐患。
欧金中并非上林村土著居民,虽然也姓欧,但跟上林村上欧村民并非近支,其宅基地系三家有矛盾的邻居之一欧某贵哥哥赠予,欧金中与欧某贵哥哥是连襟,欧金中获赠土地后,在上林村建房并定居。但欧某贵认为哥哥将房产赠予欧金中,并未经过其认可,所以在欧金中建房的时候两家爆发冲突,欧金中用钢钎将欧某春右手打成骨折,后被警方采取果强制措施。
但欧金中后来还是建成了400平的房子,并且住了二十多年,到了2016年,欧金中申请旧房翻新,得到了150平的改建手续。可因为旧房跟邻居的遗留问题,欧金中没能如愿建起新房。
首先跟欧金中爆发矛盾的就是欧某贵,其理由仍然是当年哥哥赠予土地并未经过其同意,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撤销。而欧金中一方的说辞则是并非无偿赠予,其给予了欧某贵哥哥置换土地及补偿金,而且也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欧某贵无权撤销。
而欧金中在后山挖路的时候,跟欧某勇一家爆发冲突。紧接着又在圈围墙的时候,跟受害者欧某发一家爆发冲突,结果形成了三家围攻一家的格局。
上林村村委会多方协调,也一度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据村支书透露,因为欧金中妻子一直拒绝和解,所以和解协议无法执行,导致矛盾久久不能解决。
根据当地ZF的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经由邻居签字认可才行,而欧金中虽然取得了审批手续,但却因为邻里矛盾,卡在了邻居签字这一环。由于欧金中是上林村外来人士,宅基地又是赠予获取,跟当地的宗族大户无法融洽相处,村委会也无法强制协调,所以新房一直无法施工,一拖就是六年。
最后欧金中采取极端方式应对了邻里矛盾,自己也畏罪自杀。但因此也引发了上级部门对农村建房的重视,福建省在十月就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以及《关于暂停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及开展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所有在建的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暂停建设,不得施工。各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近期在建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
据网友透露,现在很多拖了几年十几年的建房手续,这段时间都给批了下来,而且很多农村要求四邻签字才能开工的程序也废除了。看来血的教训背后,总能被动催生一系列利民的举措。
可惜这些举措的代价,是三条人命跟三个伤残换来的,实在有点不值,希望以后也不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吧。
我们古人六尺巷的故事,怎么就没让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受到教育呢?
现在悲剧发生了,巨大的悲剧发生了,怎么收场?你说怎么收场?
这几天,网上关于莆田案欧某杀人后自杀的事,早已经吵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了。事情的祸根,就是那六尺巷闹的事。
或许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伙们才意识道,当初古人那六尺巷的故事,是多么的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大家真的能够你让一步、我让一点,你让一尺、我让你一丈,事情也就过去了,人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这个时候,题主再来问大家,欧某家的房子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把它建起来?确实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反而是欧某家的事究竟会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些邻居以后究竟该怎么办?以及欧某家的儿子以后到底会怎么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已经成了社会后遗症,成了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欧某这件事情上,欧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的邻居无疑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同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发生的,真的是应该避免发生的,真心希望以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
停建放弃在这里居住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理由是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完全不适合欧某一家继续在这里居住,无论用什么方法也改变不了与邻居们的关系,去掉这一事件给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许乡村两级会重视类似纠纷的发生,对村民的心理也有相当大的触动。但是,遇到具体事情,化解纠纷的难度依然存在。因为,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权属的认知与现行土地制度的矛盾没有解决。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财产性权益的集体化与继承的矛盾,即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保持法与理的同一性才是重点,才是今后化解土地纠纷关注的重点。
接下来有两种事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第一,凶手的儿女们与受害家属可能结下世仇,以后两家的不会有交往交流和来往。站在受害一方去想,杀父之仇加杀子之仇难消除,欧某儿子也有恨意,因为不是他们拦着不给建房还不断刺激使他冲动杀人,让他父畏罪自杀以后儿女政审不能过!第二,出事以后,欧某儿子肯定可以建起房,原来三家阻拦建房的邻居也会暗中使绊,不会让其儿子好过的!我觉得最好的方法是当地政府应该让欧某儿子在县城或是市里安家落户费用由政府出,一举多得,省去两家抬头低头都见得着的烦心事!当然给两家作思想工作是绝不能少的!
赵先生的父亲去世和黄淑芬拖欠还款,有间接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精神,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外,还要求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赵先生父亲去世和黄淑芬的拖欠还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能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愿逝者安息,人善人欺天不欺,人好心好有好报。像黄淑芬这种“教科书式的老赖”必然不会善终。因为多行不义必自毙!
想问问大家,如果你们是黄淑芬会怎么办呢?难道你们在法院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会拿钱吗?你们真的有那么伟大吗?这几天看新闻都是一面倒的批评黄淑芬,怎么了?出事故就应该倾家荡产吗?认定的责任是三七分,说明老人也有责任,虽然老人离开了人世,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我们也要负责任的评论这个问题,不要像泼妇一样骂街。
间接刑事责任?没听说过。虽然不是太了解事故的详细经过。但是既然法院已判决赔偿50多万元,案例也没有提到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所提问题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在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后,负有给付(赔偿)义务的一方,有能力履行而规避等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可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罪。
我认为要追责。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即使赔付有钱治疗或许可以不用死。再有被撞造成昏迷然后指使死亡。除原来的赔付还要加上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在判处有期徒刑3-7。再加上老赖再加3-7。数罪并罚。还要加民事赔偿。本身有能力赔偿还转移财产。加上有父债子还的义务,判个10年8年然后拍卖房屋汽车。
黄淑芬可能要承担二次赔偿责任
黄淑芬是否负刑事责任,取决于法医的鉴定结论,即赵父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有,则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反之,则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已经判决,现赵父于判决后.因抢无效死亡了,因此,黄淑芬可能还要另外向赵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之前的判决,赵父是原告,现在的诉讼,赵本人是原告。两个案子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因此可以再次起诉。
父母意外身亡,一岁娃百万债务压身,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儿女暂未成年,不用提父债子还,借了多少,货和款余有多少,俩姐妹未成年也要生活,如果父母双离世也没留财产且还负债,就需要政府和爱心人士的支援,有借条的等儿女长大看条件,无条的可提一下,看往后造化。小孩都这么小,你把借条收好向小孩的亲人和村上说明就好,如现在告上法庭,人品也不见得好。一
“父债子偿”
类似问题我曾经回答过,今天我再来说一次有关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如果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遵循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必清偿;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代替父偿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父亲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的。
法律
在本案中,孙某忠与刘某美经营的农资经营部,如果资产及应收款超过百万元,那么孙雪和孙雨成若是想继承遗产,则需先将各债权人的借款(如果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产生的借款可以不还)及应付款全部还清后才能进行继承剩余部分;如果资产不足百万,因孙雪和孙雨成缺乏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因此在遗产清偿债务的时候,应当留有一部分财产给与孙雪和孙雨成,但是具体金额须由人民法院审判,不足的部分应“人死债消”
人情
法不外乎人情,孙某忠与刘某美的意外本身对两个小孩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各债权人在追偿债务时,虽然是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毕竟留下的是两个这么小的小孩,还是尽可能的多去留点钱给两个小孩吧,至少保证他们能生活到成年,不要再对小孩造成更大的伤害了。
最后还是恳请各债权人,在保护自己的权益时,多多照顾两个弱小的心灵吧!
感谢邀请,我是为了希望去奋斗,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不对之处请指正。
人死偿不消,财尽债才消。债务人死亡,债务由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所以,既不存在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父债子还,这两种说法在现今都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人死债不消,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权直接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偿还债务,继承人有义务在实际继承的遗产限额内偿还债务。但此处需要特别注意两点(敲黑板了):
1、主张的对象是债务人的继承人,而不是子女。虽然子女作为继承人是现实中最为常见的情形,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两个概念并不重合,甚至会毫无交集。财产由谁继承,是由被继承人意志决定的。子女虽然是法律规定的父母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父母可以以立遗嘱的形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指定其它任何其心仪的人为继承人。另外,即便父母没有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子女也可以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继承人身份,使自己不成为继承人。所以,子女是否成为继承人,是子女与父母双向选择的问题,如若任何一方说NO,这个继承人身份就不存在了,子不是父当然的继承人。
2、继承人偿还债务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为限,超出遗产的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偿还。例:A欠B100万,C作为B的继承人在B死亡后分得10万继承,那么,A只能要求C偿还10万债务,对于剩余90万不得向C主张。
二、子是否需要偿还父的债务,只与子是否实际继承了父的遗产有关,与双方的父子关系没有实质关联。同上,作为子,只有在其作为继承人直接从父处继承财产的情况下,才在继承的遗产限额内对父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超出的部分无义务偿还。
三、人死债不消,财尽债才消。
若债务人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遗产的债务归于消灭。当下,最高院正在研讨个人破产法,一旦通过,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活着但确实无财产也无偿债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同样归于消灭的情况。
四、幼儿生存权优于债务人债权。
若出现本题中,父死子幼的情况,法院在判决以父财产偿还债务时,原则上会优先留足幼子的生活费,多余部分才会判令用于偿债。
到此,大家对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3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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