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刑事案件中,宝马男和电动车主会有怎样的结果「33万买旧宝马退1赔3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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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刑事案件中,宝马男和电动车主会有怎样的结果
可惜的是,在普遍的懒政之下,中国的法律法条可以说不合理模棱两可之处太多了。依据现有正当防卫的相关法条,适用在现实中,恐怕永远都不会存在适用“无限防卫权”的时候:我拿刀砍你一下,立马扔了刀,然后捡起来再砍你一下,再立刻扔了~请问被砍的受害者在此情况下如何行使“无限防卫权”?这问题存在很久了吧,有更好的解释法规吗?造成了多少谁会不良风气?
如果从道德层面评价,宝马男使用凶器试图伤害骑车男子,但是由于意外,被骑车男子反杀,那么骑车男子属于反抗行为,甚至我们可以做出假设,如果没有意外,宝马男手持凶器,一旦出手,持续发生激烈的冲突骑车男子必定重伤,甚至死亡。
所以在道德上面,大众倾向于骑车男子。
但是,别忘了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
从法律层面上,宝马男最先使用暴行,可能有故意伤人的意图,但是他已经死亡,这个罪行难以成立,而骑车男子呢?在获得凶器以后,连续追击,最后杀死宝马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罪名有三个组成部分: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正常来看,骑车男子在拿到凶器以后,连续追击宝马男,有故意杀人的倾向,但是在还原事件中,应该考虑具体情况,那么这个具体情况到底怎样分析呢?
很明显,骑车男子在冲突中已经情绪失控,他很可能只是一种报复,在这个报复行为当中,他本意应该是发泄,他并没有意图也没有意识到,会致人死亡。
因此,骑车男子可以定义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舆论是如何的导向,但是从法律上讲,骑车男子的行为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事实,考虑事件原委和舆论方面,骑车男子很可能从轻处理。
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视频中来看,电动车主理应是正当防卫,错就错在宝马男的嚣张气焰。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宝马变道产生了轻微碰撞,而产生了后来的一系列惨剧。
以我的推理来说,这件事情应该是这样:
宝马男下车之后,一边推搡一边斥责电动车主,电动车主并不还手,跟宝马男讲理。
宝马男可就不爱听什么理了,敢跟他讲理?气的七窍生烟,直接跑回车上拿起砍刀。
这一过程,跟宝马在一起的人更是一旁看戏,毫无阻止之之意,甚至有帮忙的迹象。
宝马男握着砍刀,杀气一度爆棚,直逼电动车主,道:"你踏马的牛逼是不是?信不信老子砍死你!"
这时的电动车主应该会有点凉,毕竟对面拿刀恐吓他嘛,但如果给这种人认怂,下跪道歉,那做人还有尊严吗?
所以电动车主为了自己底线种的那点尊严,还得讲个理字!
宝马男就不乐意了,哎呦的还跟他哔哔,先把你砍了再说,然后直接下手,对着电动车主开砍。
请问,拿刀砍人,与杀人有区别吗?
前面两刀,电动车主还不还手,但宝马男却不依不饶,砍出兴奋来了,还想砍,甚至想直接砍死电动车主。
电动车主怒了,哪怕一个胆小怕死的人,被逼到了底线,危及到了他的生命安全,这不反击自卫,还等何时?
紧接着,两人开始打了起来,电动车主怒发冲冠,空手接白刃。面对一个不讲理就想杀他的人,他要坚决捍卫自己的遵义与安全。
宝马男一怒,怒挥一手重刀,不料用力过度,手滑刀落,被电动车主凭空接住,开始反击。
宝马男最终杀人不成反被杀,这件惨剧终结。
视频过程中,完全是宝马男自作孽不可活。
如果电动车主这样的情况下还得背上防卫过当,成为一名故意杀人犯,这就说不过去了。
法律不是天定,而是人定的,出现这样的缺陷,理应整改。
这件事情,电动车主全程被动反击,实属正当防卫,不应收到任何处罚。
别听那些律师吐的狗话,这些律师完全是讲法律不尽人情的畜牲, 冷血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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