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城镇住房拥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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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最新认定标准
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界定“家庭唯一住房”,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举个例子,夫妻两人有一套房产,他们有一个孩子,孩子已经成年,也有一套房。根据上述所说的成年的孩子,可以单独看成一户。那么,夫妻两人的这一套房子,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
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如何认定
认定为首套房的情况
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无住房且无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下同)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首套住房予以认定。
认定为二套房的情况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且有一次贷款记录,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二者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两笔贷款记录且缴存职工家庭出具两笔贷款为同一套住房手续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二套住房予以认定。
认定为三套房的情况
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且同时有一次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三套住房予以认定。
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已有二套及以上住房或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予以认定。
注意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登记套数为准。
贷款记录的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和管理中心贷款记录记载为准。
2021民法典新规第七百三十二条关于共住居住人认定和证明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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