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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擅自离岗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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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网友好,小编关注的话题,就是关于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问题,为大家整理了2个问题通报市监局集体离岗的解答内容来自网络整理。

国内某股份制银行南京分行每次扣奖金的40%作为风险金,然后三年后才返还。请问这是否合法

银行毕竟是经营钱的,经营风险的,盈利了才有奖金,在风险完全消失之前获得的盈利都是不确定了的。他扣你奖金是站在他的角度上的,你觉得不合法,可以拿出你的入职合同和单位薪水奖金管理办法来比对国家的法律,如果违背,那就违法。如果不违背,那就忍着吧。

递延绩效,一般是从扣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返还,循环往复,各家行递延比例有所不同,营销人员一般绩效的25%到40%比例递延发放,一些非营销岗如业务管理、运营、风险管理、办公室等人员绩效的5%到15%递延发放。

按所述可得知几个信息:一是∵银行系统常规做法;二是扣奖金的40%(不知是每月、每季、每年,或是都存在);三是3年后返还(是全额返还,还是按比例返还)。对此,如下看法,仅供参考。

1、如企业就此项制度制定,合法通过所在工会审议,且内部公开宣贯,员工确认签字(所含入职时填写所知公司各项规定,当然此规定并在公司某项大制度类),就此流程做法,符合劳动法。反之,涉嫌违法。

2、现不仅是银行有这类做法,其他企业均有此类制度。其目的有二,一是控制公司现金流,二是达到拴住执行层人才(有能力的人才,外面的诱惑更大)。这也是企业不得以而为之,目的是员工离职前需再三权衡(肯定有,如主动离职则放弃奖金条款)。

3、即是奖金,肯定是在打擦边球,劳动监察部门只对工资是否接时足额发放进行监管,对于奖金的监管不在工作范筹,有人会说所有的收入都应算工资,诚然,劳动部门只管最广泛的、最基本的职工利益,如还不明白,就是说奖金是反应公司运营情况的好坏,他们不管。

总之,有奖金总比没有好,如不按规定执行,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领导也是心中有数。其核心就是怕能干事的员工跳槽,如无此心,早一天晚一天拿,心安豁达吧!


可别说,银监会可真的发布过这种“规定”!

关于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督指引》

根据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督指引》规定,为充分发挥薪酬在银行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强调薪酬必须经过考核后才能发放,且高管人员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必须预留不低于40%作为风险金,延迟支付,并且延迟时间不低于3年。如果在责任追溯期内,贷款发生风险造成损失的,那么银行有权从风险金中扣除。

因此,提问者说的延迟支付的期限是3年,扣除比例是40%,在法理上来说是合法的。

“指引”现实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显然“指引”的出发点是好的,一切都是为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更好的运行,增加信贷审核人员的责任心,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不少问题:

一:风险金名目不清晰

很多银行在执行“指引”的时候存在风险金名目不清晰的现象,不会明确的告知银行从业人员你的风险金扣除比例是多少、扣除金额是多少、每年扣除总金额是多少。

这样一来,很多“风险金”都成了一笔糊涂账,很多员工离职后都不知道银行到底扣除了自己多少“风险金”。因而很多风险金也就成了“无主之账”,特别是离职员工再去讨要真的是难上加难。

二:对所负责的信贷审核责任占比不明确

“指引”并没有规定一个“责任比”,很多银行也没有设置一个“责任范围”。

例如,假设一笔贷款从信贷员到风控审核再到贷审会通过后放款,1年后贷款损失,那么参与贷款调查和贷款审核的人员应该怎样分担“责任比例”?具体应该承担多大的亏空?显然这一点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就很难做到“有据可循”,员工对风险金的扣除也会存在不解和质疑。

结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银监会出台“指引”的出发点是好的,银行按照规定扣除风险金也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这显然是一种暂时规避风险的无奈之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必须从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能力入手、从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入手,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风险规避的问题,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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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银行风控体系最难以量化的是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外部事件或内部人员和流程导致的风险损失。

最经典的案例可以参照尼克里森与巴林银行的案例。他凭一己之力操纵前后台,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巨额亏损,银行破产。

所以,对于身居要职的交易员,风控体系很可能会针对特定的对象去签署风险回溯性协议,以保证业务安全。

在银行的风控层面,把关键交易岗位的部分奖金进行质押,作为风险金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您问合不合法,我也认可主要看签署的劳动协议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对岗位的监管,那么只能接受了。

这是我的看法,希望对你有帮助,谢谢!

平安人寿火了!辞职先删同事微信上热搜,惊动银保监局,这种要求合理吗

辞职先删除同事微信,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意在保护公司利益,防止员工带走客户,或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影响。不过,对于辞职先删同事微信的现象,本身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而对于公司的要求,一方面需要获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影响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要看公司是否有相关的合同与隐形条款,但微信属于个人的隐私,公司本身不应该要求辞职员工删除同事,而双方更需要有一个充分沟通的过程。实际上,对公司而言,更需要提升员工的粘性,尤其是在流动性较大的保险行业,如果员工频繁离职或流动性太高,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公司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平安人寿”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微信是私人联系工具,本来就不应该用来办公。现在已经被拿来办公了,而且造成了办公时间增加,公司却没有任何补贴。

微信办公无形中将办公时间延长至每天24小时,只要有网络的地方,微信都可以办公。比如个别领导在微信群里发个通知或者讨论问题,哪怕是晚上10点钟,群里的员工敢不回应吗?

现在 “平安人寿”员工辞职以后,却要求删除同事微信,这种做法侵犯了员工的私人权益。理论上员工是可以不删的,因为这些别的员工也只是平安人寿的“合同工 ”;不是永久员工,并不属于平安人寿的资源。

“平安人寿”辞职员工有理由向保监局投诉,至于其手上的客户资源,难免会流入其它同类公司。此乃所有企业面临的难题,似乎目前还找不出办法来妥善解决。能不能在入职之前,就签订相关的协议?就如公司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一样?


一家之言,仅供参考。欢迎点赞和关注!顺祝一周工作愉快!

肯定不合理。

一个人的微信通讯录,属于个人隐私,这样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中国平安以“不肯放行”为要挟,强迫王先生删除微信通讯录的联系人,既侵犯了其隐私权,也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

诚然,从企业的角度,离职员工影响现有员工的情况确实存在,尤其是在人员流动极其频繁的保险行业,这种情况更为普遍,而且也很让保险公司头疼。但删除微信通讯录,就能解决这样的烦恼吗?显然不行。

如果一个人真心要带走另一个人,删掉微信之后还会重新加回来;即便没有微信,也还有电话、电子邮件、其他社交软件等,有很多方法可以做到继续联系。平安人寿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并不会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反而给离职员工造成了不变,如今还给了大家一副小肚鸡肠的印象,这和平安千亿级大公司的定位非常不符。

留住员工,肯定不能靠把他们封锁起来。只能是通过更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更好的公司文化,外加合理的激励手段(比如期权、给员工提供住房贷款等)来留人。不止是平安人寿,所有企业都面临自己辛苦培养的优秀人才被挖走的情况,但这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一部分,需要用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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