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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继承上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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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灭门案中,凶手邱某洪自杀,还需要负刑事责任吗?怎么赔偿

在凶杀案里就两种身份,一个是凶手,一个是被害人。案件发生后,凶手被抓捕归案,都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对杀人犯最高的审判就是死刑。

在这个案例里面,凶手邱某已经自杀而死亡了,他的死亡跟法院判的死亡,其实性质是一样的,所以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免除了。

至于说赔偿,那也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亲属才能够提出。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责任还有。本案中,该犯罪嫌疑人造成他人死亡,这一家五口人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其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赔偿的前提是在凶手名下的个人资产,才能用于赔偿。不是他名下的财产不适用于此案,比如父母,妻儿的财产。

如果这个凶手是个一穷二白的穷小子,个人名下资产为零,那么就算让他赔偿,也赔偿不了,赔偿也就打个比方,一个做事一人当。

赔偿其实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意义并不大,除非赔偿的金额特别巨大,有点安慰奖。实质上,赔偿不赔偿倒也无所谓,家属要的是一个真相和正义的判决,不可以不明不白地冤死。

单纯的赔偿也无济于事,就算赔偿的再多,也换不了一个人生与死,

世界上难以接受的是死亡,最难以接受的是灭门,古人讲究的是传宗接代,传递香火就是一脉相承,是自己生命的另一种延续,一旦被灭门,这一血脉也就断了。

但愿以后不要发生这样的灭门惨案,实在是惨无人道。就算要赔偿,家属也不愿意提出赔偿的要求,他们会认为这是受害者用命换来的钱,他们不要。

杀人凶手邱某,盛怒之下杀害前女友一家五口人,离开现场后,选择了以坠楼的方式自杀身亡。可以说,这是一场同归于尽的悲剧。

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哪怕这是一份感情债。邱某都可以选择一种合法的途径,进行索要。估计是前女友蒋某丽的一次次拒绝和冷漠的态度,促成邱某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变成了一个穷凶恶极的坏人。

罪犯邱某杀害的不仅仅前女友一人,前女友的母亲和前女友的妹妹,以及两个孩子,都成为了被害者,没有想到邱某的仇恨会这么大,连两个孩子都没有放过,可以说行凶的时候,已经没有了理智和良知,从这点看,真的不太值得同情,乱杀无辜就是造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罪犯自杀身亡,不再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毕竟人已经不在了,追究也没什么用。

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向邱某的遗产继承人要求赔偿,赔偿部分只能是邱某的遗产部分,而不能是其亲属或被继承人等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赔偿的上限,只能是邱某的全部遗产。

但是估计邱某应该不会有太多财产,二三十万就已经逼得他杀人泄愤,很可能这笔钱对他很重要,至于是贷款还是借款,或者是储蓄,暂时不得而知。估计极有可能压得邱某喘不过来气,所以才这么在乎和愤怒。所以如果邱某名下没有财产,那么赔偿也将会成为空谈。

富顺灭门案中,蒋某某利用邱某某对她的痴情,不断地从后者身上榨取钱财。在目的达到后,却欲将其始乱终弃。她的冷漠无情招致邱某某的报复,香消玉殒。

受害者一家五口惨遭凶手的杀戮。凶手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附带民事赔偿。这一笔账算下来 是个天文数字,够凶手喝一壶的。然而邱某某在案发后,在一酒店坠楼身亡。

在这个案子中,受害者家属有权向邱某某提出赔偿。可是犯罪主体已经离世,不可能为其所做的一切负责了。除非他的名下有财产,在受害者家属有赔偿的要求时,可以拿出来作为补偿。

和蒋某某相处三年来,邱某某投入的太多,钱没少花,估计有二三十万。他做的是建材生意,虽然收入还不错,但也是自己辛苦挣来的。眼见着人财两空,他才动了杀人的念头。

在凶手已死的情况下,受害者家属的目的难以达到。人不在了,还负啥责任?像他这个年纪,能有多少财产?就算有,也被蒋某某榨取得差不多了。顶多变卖车房等不动产,对于巨额赔偿金来说,这无异于杯水车薪。

在这起灭门案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蒋某某为自己的游戏人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邱某某也因自己畸形的恋爱观而做出了过激的举动。一桩案子,六条人命,发人深省。

邱某已经跳楼自杀,是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但是受害方还是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将他的遗产作为补偿给受害方。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人死之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他的民事责任,用他留下的遗产来补偿受害人。本案中,受害方家属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邱某剩下的遗产作为赔偿。

据说邱某之所以下此毒手对他的前女友进行灭门,主要是前女友从他身上拿走了30万元人民币,然后和他分手了,他想不通,前去讨债,但是女朋友没有给他,引发了这个灭门惨案。

邱某本人因为思想方面的原因,没有将事情进行处理好,鲁莽的进行人身伤害,犯下了滔天大罪。他必须为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它已经死掉,但是民事方面的责任他还是要承担的。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但是当爱已经不存在了,恨也应该让它消失。不能因为爱生恨而伤害别人,葬送自己的一生。

赔偿方面只能在邱某的财产范围之内进行赔偿,他的父母亲人是没有责任和义务作出赔偿的。因为邱某本人已经33岁,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邱某名下没有财产,那谈赔偿就是一纸空文。

你好,我们来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关于邱某洪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责任,如果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

而且,自然人死亡,已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已不具备接受审判和刑罚的条件。

因此,本案邱某洪已死亡,不再追究刑责。

其次,关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因侵权或者犯罪导致被害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被害人或者被害致死者的继承人,可以向实施侵害者主张民事赔偿。

如果赔偿责任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被害人的继承人可以以邱某洪的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在继承邱某洪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邱某洪无遗产,则被害人一方的民事赔偿权利将难以实现。

最后,对于刑事案件中致伤或者致残的被害人,如果施害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给予适当救助。

理可顿悟,事需渐修。@文金发律师

隐蔽的角落,你觉得,对于朱晶晶的死,王瑶有没有责任

个人觉得责任不是很大。

其实这个部分,电视剧对小说的改编挺大的。

一、

小说中,王瑶非常坏,她在朱朝阳母亲怀孕时和他父亲在一起,得知朱永平有妻子儿后,仍然等着朱永平离婚。

王瑶和朱永平结婚后,她不让朱永平给朱朝阳母子钱,基本上朱永平和朱朝阳母子是处于一个断绝关系的状态。

所以朱晶晶从出生开始都不知道她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哥哥。

朱晶晶第一次见朱朝阳时,他爸爸为了不让朱晶晶知道,不让王瑶回去闹,便让朝阳喊自己叔叔,装成是别人家的儿子。

可见,王瑶的强势和朱永平对朱晶晶的宠溺。

后来他们一起去逛高档百货商场,王瑶便偷偷对朱晶晶说朱朝阳是她爸爸的私生子,教唆她如何把她爸爸从朱朝阳身边抢回来。

那时朱朝阳正在试鞋,连鞋都没试好,朱永平就被朱晶晶哭闹着唤回了身边。

朱晶晶以胜利者的姿态向他吐口水,而王瑶则在一边非常不屑。

而这句“私生子”也是朱朝阳把朱晶晶推下去的直接原因!

二、

电视剧中弱化了王瑶的恶和她的身份,她不是小三,更不是一个不讲理的悍妇(后面她死去女儿闹得那段,只要我们感同身受她,其实可以理解)。

商场出来时,她还问朱朝阳话,说明她俩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相容,她虽然看起来脸上很冷漠,但还不至于让朱永平不管朱朝阳。

之后朱晶晶死的那段,朱朝阳的母亲也过来,递给王瑶一张纸巾,这也说明朱永平的前妻和现任妻子也没有很深的仇恨!

电视剧中,朱晶晶说什么话刺激了朱朝阳呢?

她说:“你不是想跟我抢爸爸吗?他说了,他只喜欢我,根本不喜欢你!他讨厌你讨厌你,就是讨厌你……”

如果直接来看的话,她爸爸的责任更大,和小孩说这样的话,那是何等娇惯孩子!

但是也有可能是王瑶跟她说的。只是,从后面王瑶看到证据没有指向朱朝阳和他妈妈时,她虽然还有怀疑,但没有再闹了。

这说明王瑶并不是一个胡搅蛮缠的女人,也不是一个没有一点脑子的女人,什么话该对小孩子说,什么话不该说,她应该还是清楚的。

那么,她最大的责任就是放纵女儿,小孩子都会争宠,同父母的小孩都会努力争父母的宠爱,更可况同父异母!

朱晶晶应该平时经常问朱永平,她和朱朝阳谁更重要。

而作为母亲的王瑶也许知道这不对,但她还是会放任女儿去问,因为她潜意识里也想知道,这是一种虚荣和满足感。

而朱永平肯定回答“爸爸最爱你!”这时的朱晶晶便仗着父亲的宠爱,肆无忌惮炫耀。

而王瑶却不管,这也许是朱晶晶走向灭亡的最直接的稻草,而最根本的稻草还是朱永平没有做好一个父亲应该做到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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