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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毒害父亲判什么「母子生死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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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毒害父亲判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何看待内蒙古一男子与瘫痪母亲相约投河自杀,男子生还被判五年这件事


若非被逼无奈谁会傻傻地投河?若非抱了必死决心,谁愿意载着母亲去赴死?所幸法律看似无情却有情,并没有给给予男子过重的惩罚。

首先,很多朋友会觉得自杀不犯法吧,为什么好要给蒙古男子判刑?其实,题中的男子与母亲是相约自杀。这种自杀是法律上的特殊形式,相约中蒙古男子给与母亲自杀提供了帮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男子带着母亲,瘫痪的母亲不肯能实现自杀想法。男子带着母亲自杀,如果双方都丧失了生命,毫无疑问,蒙古男子不会被判刑,因为法律责任仅限活着的人承担。但因为意外,作为儿子的并没有真的死亡,尽管他尽全力救助自己的母亲,但是终究没能救回母亲,所有的权益在生命面前都是渺小的,所以无论什么理由,母亲的生命终究失去了,所以蒙古男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亦有情。我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应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有显著的较轻情节才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司法判决的时候考虑到了蒙古男子家庭的实际状况,且男子是在为生活所迫才同意和母亲一起赴死,并不是故意要致母亲于死地,主观恶性比较小。因此,法律对男子进行了较低的刑事处罚,仅判处5年有期徒刑。要知道这个惩罚在“故意杀人罪”中属于非常低的刑罚了,足可见法律并非不讲清面的!

最后,真是一件悲剧,若非绝望到没有办法,男子肯定不会载着母亲赴死。如果可以,宁愿他的母亲也能救的回来,这样男子就不会被判处刑罚了,而且经过这事,肯定会引发大家关注,帮助他们的人也会很多,或许就能度过眼前难关了!只希望,将来无论怎样,请珍惜生命,尤其被判刑了的蒙古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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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困苦到什么程度?以至于娘俩相约一起自杀。读这新闻,本人心里酸酸得无法言表。可以想象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母亲,对今后的生活看不到任何希望,想尽早解脱,不再拖累儿子,所以才告诉儿子不想活的念头。而49岁的儿子同样生活困顿,意志消沉,或许早有作以了断的想法,只是担心老母亲无人照顾。现在母亲主动提出来了,所以娘俩才会一拍即合,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这起案件,发生在内蒙古。因生活不顺,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并尝试解救他母亲,然而并未成功,母亲溺亡。2017年12月21日,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读到这,或许有人会说,这儿子一定是个孽子,不孝顺。其实,案件发生前,据亲戚邻居证实,李某是个大孝子。母亲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都是他照顾。特别最近两年,老人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常年累月都是李某,无微不至服侍。对此,邻里百舍,都赞不绝口。而且因为照顾母亲,不能走远,儿子只能就近打打短工,干点零活,钱挣得少,一月才300多元,又没有低保,娘俩只能相依为命,艰难度日。 曾有亲戚提出每月资助他们娘俩100块钱,但是被李某拒绝了,他说他有能力养活母亲。可是没想到,最终还是因为生活艰难,娘俩一起赴死。

当被河水吞没的那一刹那,儿子一定后悔了。都撑这么多年了,怎么也得继续撑下去啊!再苦再难,也不能这样带着母亲一起死呀!但是于事无补,因为为时已晚。当他想解救母亲,力不从心,无能为力了。母亲已随摩托车一起沉入了河底。待他爬上岸,回家再次自杀时,被逮捕,想自杀也没有机会了。

相约自杀,一方去世,一方苟活,苟活者会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如果是有意蓄谋,假借相约之名,行谋杀之实,严重的要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等重刑。而经公安部门和法院调查取证。本案中李某,平时非常孝顺,确实是因生活困难才和母亲相约自杀,所以从轻宣判。

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无价,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活着,才有希望,命都没了,什么都便都没了。有多大的困难,多大的坎,过不去?逼自己一把,或许努力加时运,说不定什么时候,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一切都会好起来呢!

还有,无论情愿或不情愿,我们都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相约自杀也不行,也是故意杀人。自己有责任有义务,把绝望者,从困顿和生活绝境中,拉回来,那才是我们需要做的,才更有意义。

人生最大的痛苦莫过于此,一个孝顺的孩子却亲手送走了自己最爱的母亲

事件回顾:

因生活不顺,内蒙古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并尝试解救他母亲,然而并未成功,母亲溺亡。2017年12月21日,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看了这样的惨案,我真的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一时之间,感觉所有的语言都显得苍白无力。孝子被穷困艰难的现实逼上绝路,究竟是谁之过?

李某不孝顺吗?我认为他很孝顺。

其一,李某的亲属、邻居、工友也均证实他平时孝顺母亲,母亲韩某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韩某最近2年开始卧床,不能走路,大小便都自理不了,手也不怎么好使。案发前韩某瘫痪在床,一直是李某在伺候。常年累月照顾瘫痪在床的母亲,李某没有怨言,周围的人看在眼里,可以说他是难得的孝子。

其二,李某家境穷困,却十分要强。所谓的人穷志不穷正是他的生活信条。李某亲戚称,由于需要照顾母亲,李某只能干点零活,每月只有300多元钱收入,没有低保。该亲戚曾提出每月给他们娘俩一百块钱生活费,遭到李某拒绝,李某称自己能养活母亲。(家里有重病人,收入又这么低,还够不上当地的低保资格吗?)

穷困和无奈的现实,最终逼迫着这位孝子选择了带着母亲一起去死。此刻,母亲死了,除了那五年的刑期,李某的心里还要背负一生的痛苦和愧疚。

这样困难的家庭不是一天才出现的,漫长的十多年中,当地的救助在哪里?如果早点把他们纳入低保,特殊照顾,事情会不会有另一个结果?

只是可怜了这样一位大大的孝子!

协助他人自杀实际上是故意杀人,法无可恕,情有可原!

因生活不顺,内蒙古49岁男子李某和相依为命的母亲相约一同自杀。他将自己和瘫痪的母亲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后,开车冲进河里。最终,李某从绳索中挣脱,母亲溺亡。最终李某被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为什么相约自杀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故意杀人罪,弑母之罪为何只判5年有期徒刑?

我们先看一下法院查明的具体案情

李某和母亲韩某相依为命,生活十分拮据。李某干点零活,每月300多元钱,没有低保。母亲韩某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案发之前瘫痪在床不能自理,一直是李某在伺候,李某很孝顺。“韩某最近2年开始卧床,不能走路,大小便都自理不了,手也不怎么好使。”

10月15日下午,李某和母亲在家中吃饭,因生活困难、家里停电等情况,母亲提出活着没意思,想约其一起自杀,李某同意了。晚上23时左右,他们带了点吃的,李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母亲离开家,骑到河边。投河之前,二人停下摩托车坐下,吃了点东西聊会天。

而后李某将母亲抱上摩托车,从后备箱拿出平时干活的绳子,用绳子一端绑在摩托车后备箱下,绕着母亲的腰部缠了两三圈,再用单独的尼龙绳绕在自己腰部缠了两三圈后,又将母亲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绳子上,最后骑摩托车冲进河里。

入水后,李某从绳索中挣脱,爬上了岸。同日李某母亲的尸体在河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韩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李某供述称,进入河里后,自己仰面飘起后就从绳子里钻了出来,并尝试解拴住他母亲的绳子,因为解不开,想去附近找人帮忙,从河里爬上岸后晕倒了,之后被人送到救助站,在救助站待了两天,回家后自己想要自杀。

李某所述是真是假、大家的认知和评价可能并不相同,这个放在一边,那么法律上该怎么看呢?

法律上李某的行为确实属于故意杀人罪,现实生活中确实有相约自杀的事儿,但本案实际上即使李某所述完全属实,李某的母亲有自杀的意愿,由于她瘫痪在床了没有跳河自杀的能力,必须借助于李某的帮助。

而法律上,协助他人自杀并不能因为他人有自杀意愿而免责,即使自杀的人留有书面说明也不行。除非是在允许安乐死的国家,且严格遵守安乐死的相关程序,否则协助他人自杀,法律上就属于故意杀人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之所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判了5年了,应该是根据之前亲友的证言能确认李某之前确实多年对母亲非常孝顺,而二人生活确实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协助母亲自杀,主观恶意相对较低。换句话说行为上确实构成犯罪,不可不追究,但情节上确实有情可原,不必严惩。

至于李某是真的想和母亲自杀,跳河后突然由于求生的本能而脱逃后救母不及,还是本无自杀故意,只是协助母亲自杀,这个除了当事人本人其他人也无法准确认定。前者的可能性也确实不小,毕竟人都有求生本能,自杀临头反悔的事情也很多。即使真是后者,法律毕竟也没有放过。也许正是这种事内心无法考证,正是法律对协助自杀之类的行为仍要追究责任的原因之一。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首发于悟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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