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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三人持刀行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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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被判死刑吗

东莞命案,3600元引发3条命案,凶手会判死刑吗?

先看看案情。

根据多家媒体的报道,这起命案是这样发生的:

殷某某等八人通过劳务中介曾某某与某工厂签订合同,当时的约定是时薪15元/时,工钱一周一结。八个人签约后只干了三天,就被工厂解聘。几名工人找曾某结算工钱,曾某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几名打工者有找到工厂,但是工厂答复工钱已经与曾某某结清,并出示了相关凭据。

东莞命案

后来八名工友在工厂协助下见到了曾某某,但是曾某某要求会中介公司结算,工友们知道这不过是一种推脱,便坚决要求曾某某在工厂支付工钱。没想到中介曾某某是个老油条,带了两名打手和凶器,试图威胁一阵后让他们放弃索要工钱。 殷某某本来一肚子气,被曾某某威胁后,一气之下夺下刀子,将两个马仔和曾某某刺伤,最后的结果是三人都不治身亡。

至于本案当中,杀死三人的殷某某该当何罪,有罪还是无罪,关键是看证据。

第一种情况,正当防卫。

假如在索要工资的过程中,曾某某及其打手先动手伤害工友,并持刀威胁,然后殷某某夺刀将对方刺死,那么很显然殷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

如果曾某某及其帮凶只是语言威胁没有动手,刀子只是待在身上没有使用,而殷某某夺刀将对方三人杀死,这种情况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曾某某及其马仔有严重过错,依法可减轻殷某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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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者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小结:同情殷某某被黑心中介坑骗的遭遇,但是最后如何处理,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依法处理。

补充:本案三个核心问题,事情的主要过错方是谁,谁先动的手,刀子是谁的。如何处理,关键要看这三个问题的调查结论。

法院最终具体会怎么判目前还无法确定,不仅要看律师的水平,还要看收集到的证据,另外,社会舆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最终的量刑。

东莞命案发生后,新闻媒体报道了凶手冷血无情杀害三名中介,但是,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凶手的遭遇,甚至有不少人认为这三名黑中介是咎由自取,欺负老实人被杀完全是活该。与无差别杀人报复社会的案件不同,这次的杀人案没有牵连无辜,冤有头债有主,凶手只杀了三名黑中介,没有伤害无辜群众,在杀人后原地等待警察并且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良好,这些都有利于减轻判罚。

目前各大媒体掌握的消息主要是凶手殷某某打工期间被三名黑中介合伙坑骗了近4000元的工资,讨要多次无果,还被黑中介曾某某等多人语言侮辱,进而到工厂门口讨厌说法,殷某某与黑中介曾某某本来就矛盾很大,在工厂门口就吵起来了,曾某某电话叫来了另两名黑中介魏某某和张某,打算以多欺少。据说就连刀也并不是殷某某带去的,而是黑中介曾某某用来吓唬殷某某的,再加上又有另外两名黑中介拉偏架,殷某某不想吃亏的话只能开始反杀了,三名黑中介死得一点不冤,虽然不是像昆山龙哥那样嚣张跋扈的黑社会,但也不是什么善茬,所以事件发生后,无数人替凶手殷某某发声和站队。

我认为,如果能证明作案刀具是黑中介的,而不是凶手殷某某的,并且三名黑中介存在以多欺少的霸凌行为的话,案件或许会有重大转机,凶手殷某某的最终定罪也就不会是死刑。

“布衣之怒”连刃三人,凶残!暴戾!可为什么这么多人同情凶手

因为人总会同情弱者。好多弱者被残害的新闻历历在目,一股愤懑之情无处发泄,突然看到这个新闻,首先是一个挑三个,弱对强。其次没有杀女人,不杀更弱的。再一问还是4000元工资被扣3600元,被克扣到只剩400元。还听说劝架的拉偏架,本来就都是欺负他的人。最后听说刀还是对面的,被反杀。对面随身带刀?什么性质的人呢?

这不就是一个活生生的底层打工者辛酸的讨薪之路,被羞辱甚至被暴力威胁后忍到极限愤而反杀的事件吗?如果以上道听途说都是属实的话,题主同情哪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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