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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是否需要“父债子还”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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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继承人是否需要“父债子还”承担赔偿责任

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必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民法古已有之的一项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自由,彻底消除人身依附关系。

因此,除非存在特定法律关系,比如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双方有合同义务等,一个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承担责任。

在继承的场合同样如此。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存在财产混同、被继承人借债也非为继承人利益的情形下,继承人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承担责任。

但在被继承人负有赔偿责任等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对他人之义务。继承人已继承相应财产的,因损害到他人之债权,在其所继承之财产范围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如果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遵循以下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继承人不必清偿;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没有代替父偿的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2、父亲借的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的。简单的说,就是你父亲的遗产一共有10万,而他所欠的债务一共15万,那么你父亲的10万遗产你是不能继承的,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超出的5万你也不需要偿还,若债务一共5万,那么5万必须用来偿还债务,而剩下的5万你可以继承,倘若继承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那么即使债务超过10万,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大部分遗产(具体数额需法院视情况判决),少部分数额用来清还债务,假如你父亲欠的是赌债或者用于非法行为的,那么你也不需要承担债务。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人突然去世,他欠下多人的债,遗产无法还清,法院会怎么判

如果债务人比较多,遗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那么最先起诉得到胜诉判决的债权人能收到钱款的概率比较大,排在后边的债权人可能等到强制执行的时候债务人的财产也所剩无几了。对于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的清偿顺序问题,法律规定如下: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三款条文确定了关于清偿顺序的三种处理原则

第1款规定多个债权人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且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适用优先主义原则。

第2款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3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即平等主义原则。

说句难听的,人死债消。

针对问题有一说一,如果资不抵债,债务人去世了,法院只会针对债务人遗产部分作出宣判。

首先,我国法律上没有父债子还和子债父还的说法,有的只是顺位继承人分配。也就是说债务人全部负债200w,资产价值60w。谁先起诉、先执行,谁就可能拿到钱或物,后申请的基本没戏。

看到这里,有杠精就会说,夫妻共债、资产转移之类的话。理论上可行、实际难度巨大。打过官司的朋友都知道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就算请律师申请到调查权,这个证据您怎么证明它有效?会不会被对方反打?

所以说,整个的流程是您起诉债务人一家老小,要求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确实有继承,人家把钱、物拿出来。

如果起诉的时候对方一家老小已经履行了其他债权人,您就自行撤诉。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债权人要追讨债务,首先看债务人是否留有财产,其次看有无债务担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担;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那债权人应该怎么讨债呢?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1、向死者的配偶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因此,你还可以要求死者的继承人及家庭成员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死者债务。

3、其他人愿意偿还的。

如果债务人死亡了,他的遗产还不够还清债务就由继承遗产的人或者配偶还钱,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不用还了,如果要还也在遗产范围内偿还。

空姐遇害案,法院判决赔62万,凶手的两套房父亲称只能赔一套,合理吗

谢谢邀请!因题主公布的案件信息不完整,对命题中的两套房产没有具体的解释,也未涉及执行问题,故,无法做出具体回答。现只对命题中法院判决中的专业知识做出回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规则,但是却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债务人)遗产时,债权人有权向继承人主张再其继承财产份额内向债权人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继承而致使债务转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债权人可以主张由债务人的遗产来直接清偿。命题中因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德遗产价值一定大于了被继承人的债务,故人民法院判决由继承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空姐顺风车遇害案判赔62万余元,l凶手的两套房父亲称只能赔一套,合理吗?

不合理。

空姐遇害案,想必大家还有印象,最近该案的民事赔偿判决出来了,法院判决嫌疑人刘振华父母赔偿被害人空姐的父母,包括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2万元,这62万元,需要从刘振华的遗产中(主要是两套房)中赔偿。

但是刘振华的父亲不服判决,提出“其中一套是因为刘振华是独生子女,所以多分了一套,我认为,这一套应该是给我们的,是我们选择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也就是说,刘家儿子名下两套房,他们父母只愿意赔一套。甚至,他还有过隐匿两套房的行为被法官当庭拆穿,其实他是一套也不想赔的。

实际上,其父亲的说法并不合理,应该两套都算入赔偿范围,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两套安置房都是在刘振华名下,就算作他的财产或者遗产了。

其中一套如果是因为独生子女政策多分了一套,但是已经记在了刘振华名下,就属于刘振华的财产,应该在赔偿范围内。原因是,本案比较特殊,由于刘振华和空姐李明珠都已经死亡,民事赔偿的原被告双方就成了他们父母,而实际上,这种民事赔偿,并不会子债父偿,本案因为侵权人已经跳河死亡,那么他的赔偿责任,依然会在他个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不会涉及到他父母的财产范围。

本案中,法院查明,刘振华的遗产主要有越野车一辆以及在两套的60平方米安置房。这些都属于刘振华的遗产,被他的父母做继承,如今民事赔偿判决已出,那其父母就应该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赔偿空姐一家62万,如果有剩余,就是其遗产被父母继承,如果不足62万,缺口部分也不需要其父母承担,并不会出现子债父偿的局面。

在案发后,刘振华父亲曾虚构两套房已经卖出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审理过程中,还提到刘某军持有其与同村村民刘某斌签订的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9日(本案案发于2018年5月5日)。刘某军曾谎称在其子刘振华逼迫下,已将刘振华的两套安置房以30万的价格贱卖用于日常花销。经法院依法传唤刘某斌,刘某斌表示,“购买刘振华的两套安置房”不属实,亦未向刘某军支付30万元的价款。随后刘某军在庭审中也承认了在李明珠被杀案侦破后,虚构卖房隐匿财产的事实。所以,本案的一审判决,应该是公正合理的,这种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判决,能判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2万,本来已经是很难得了。

62万对于一个鲜活的生命来说很微不足道,法院在判赔偿金的时候是以刘振华的遗产为限,而刘振华名下有这两套房,当然就要执行这两套房的赔偿了。之所以刘振华父亲觉得只能赔一套,是因为这两套房,一套是刘振华的拆迁安置房,一套是因为他是独生子,按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另外补偿他一套,但其父亲认为,生一个孩子是他的决定,这套政策奖励的房子应该归他,而不应该归刘振华。

我个人认为这不合理,为什么政策要对独生子有有优惠政策,主是还不是因为独生子女在以后照顾老人时,要比其他非独生子女家庭更辛苦吗,这个房子就是给刘振华本人的,既然属于刘振华,就应该在被执行的赔偿范围内。

刘振华父亲为了躲避赔偿,在之前还隐匿刘振华的这两套房子,制造伪证说这两套房子已经卖了,钱款还了刘振华的欠款了,结果法院一调查根本没这回事。虽说刘振华父亲也很可怜,但毕竟你的儿子是凶手,人家好好的姑娘无辜受害,你怎么好再隐匿财产、逃避赔偿呢,不能太自私了啊。

莆田案欧某自杀,他的房子要怎么解决,引起重视了吗

接下来有两种事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第一,凶手的儿女们与受害家属可能结下世仇,以后两家的不会有交往交流和来往。站在受害一方去想,杀父之仇加杀子之仇难消除,欧某儿子也有恨意,因为不是他们拦着不给建房还不断刺激使他冲动杀人,让他父畏罪自杀以后儿女政审不能过!第二,出事以后,欧某儿子肯定可以建起房,原来三家阻拦建房的邻居也会暗中使绊,不会让其儿子好过的!我觉得最好的方法是当地政府应该让欧某儿子在县城或是市里安家落户费用由政府出,一举多得,省去两家抬头低头都见得着的烦心事!当然给两家作思想工作是绝不能少的!

我们古人六尺巷的故事,怎么就没让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受到教育呢?

现在悲剧发生了,巨大的悲剧发生了,怎么收场?你说怎么收场?

这几天,网上关于莆田案欧某杀人后自杀的事,早已经吵得全国上下沸沸扬扬、满城风雨的了。事情的祸根,就是那六尺巷闹的事。

或许事情到了这个时候,大家伙们才意识道,当初古人那六尺巷的故事,是多么的有意义、有价值。

如果欧某和他的邻居们大家真的能够你让一步、我让一点,你让一尺、我让你一丈,事情也就过去了,人间悲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所以,这个时候,题主再来问大家,欧某家的房子到底该怎么办?能不能把它建起来?确实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

反而是欧某家的事究竟会不会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些邻居以后究竟该怎么办?以及欧某家的儿子以后到底会怎么样?……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已经成了社会后遗症,成了巨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欧某这件事情上,欧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他的邻居无疑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我们的社会,同样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应该发生的,真的是应该避免发生的,真心希望以后这种事情,再也不要发生。

停建放弃在这里居住是唯一可行的办法。理由是这里的人文环境已经完全不适合欧某一家继续在这里居住,无论用什么方法也改变不了与邻居们的关系,去掉这一事件给各方造成的心理阴影。或许乡村两级会重视类似纠纷的发生,对村民的心理也有相当大的触动。但是,遇到具体事情,化解纠纷的难度依然存在。因为,普通百姓对土地的权属的认知与现行土地制度的矛盾没有解决。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财产性权益的集体化与继承的矛盾,即合法与合理的矛盾。如何做到既合法又合理,保持法与理的同一性才是重点,才是今后化解土地纠纷关注的重点。

莆田欧金中砍死邻居2人,重伤3人,逃匿8天以后,在上林村附近一个山洞中被警方发现,在抓捕过程中欧金中畏罪自杀。

欧金中死亡后,刑事程序即告终止,第一欧金中是单独作案,并没有其他同伙,第二本案也没有其他关联犯罪,所以不需要继续走刑事程序。

也就是说欧金中虽然杀人事实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杀人罪罪犯。

刑事程序虽然终止,但民事上的纠纷仍然存在,受害者家属2死3伤,极有可能会向欧金中家属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索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而这部分赔偿将会从欧金中遗产中进行赔付,欧金中现在主要遗产就是上林村的宅基地,以及其他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具体范围需要法院予以调查核实。

而本案中矛盾的焦点,也就是欧金中建房的宅基地,引出了当地对于农村建房的很多问题。在发生这种重大人命案以后,必定会衍生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减少农村建房的矛盾冲突跟安全隐患。

欧金中并非上林村土著居民,虽然也姓欧,但跟上林村上欧村民并非近支,其宅基地系三家有矛盾的邻居之一欧某贵哥哥赠予,欧金中与欧某贵哥哥是连襟,欧金中获赠土地后,在上林村建房并定居。但欧某贵认为哥哥将房产赠予欧金中,并未经过其认可,所以在欧金中建房的时候两家爆发冲突,欧金中用钢钎将欧某春右手打成骨折,后被警方采取果强制措施。

但欧金中后来还是建成了400平的房子,并且住了二十多年,到了2016年,欧金中申请旧房翻新,得到了150平的改建手续。可因为旧房跟邻居的遗留问题,欧金中没能如愿建起新房。

首先跟欧金中爆发矛盾的就是欧某贵,其理由仍然是当年哥哥赠予土地并未经过其同意,自己作为共有人有权撤销。而欧金中一方的说辞则是并非无偿赠予,其给予了欧某贵哥哥置换土地及补偿金,而且也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欧某贵无权撤销。

而欧金中在后山挖路的时候,跟欧某勇一家爆发冲突。紧接着又在圈围墙的时候,跟受害者欧某发一家爆发冲突,结果形成了三家围攻一家的格局。

上林村村委会多方协调,也一度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据村支书透露,因为欧金中妻子一直拒绝和解,所以和解协议无法执行,导致矛盾久久不能解决。

根据当地ZF的规定,农村建房必须经由邻居签字认可才行,而欧金中虽然取得了审批手续,但却因为邻里矛盾,卡在了邻居签字这一环。由于欧金中是上林村外来人士,宅基地又是赠予获取,跟当地的宗族大户无法融洽相处,村委会也无法强制协调,所以新房一直无法施工,一拖就是六年。

最后欧金中采取极端方式应对了邻里矛盾,自己也畏罪自杀。但因此也引发了上级部门对农村建房的重视,福建省在十月就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障农民合法建房需求,严防发生农村建房群死群伤事故。以及《关于暂停农村个人建房施工及开展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区所有在建的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暂停建设,不得施工。各镇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近期在建农村个人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

据网友透露,现在很多拖了几年十几年的建房手续,这段时间都给批了下来,而且很多农村要求四邻签字才能开工的程序也废除了。看来血的教训背后,总能被动催生一系列利民的举措。

可惜这些举措的代价,是三条人命跟三个伤残换来的,实在有点不值,希望以后也不再有类似的悲剧发生吧。

到此,大家对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解答时否满意,希望法院判决父债子还案的4解答对大家有用,如内容不符合请联系小编修改。